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济南中院对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济南私家车载客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5年9月1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鑫驾驶轿车沿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力诺科技园公交站前,见被害人郑秀芝(女,殁年22岁)正在等车,双方谈好价格将郑秀芝送往高新区北胡村。后刘鑫因给汽车加气绕行,将郑秀芝拉至凤山路第058号路灯杆处时,郑秀芝称赶时间不同意刘鑫先行加气,二人为此发生纠纷,并发生口角。郑秀芝欲打电话求助,刘鑫恼羞成怒,用手猛掐郑秀芝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后,刘鑫将郑秀芝的尸体抛弃于济南市历城区唐冶办事处合二庄西南角的一偏僻的土路上后逃逸。2015年9月12日17时,刘鑫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小区20号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刘鑫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鑫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刘鑫与被害人郑秀芝因司乘纠纷发生争执后,猛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刘鑫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虽案发后坦白悔罪,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辩护人提出刘鑫坦白悔罪的意见成立,但要求对刘鑫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鑫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赔偿丧葬费的数额,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赔偿交通费的数额,根据其亲属在外地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万元;赔偿住宿费的数额,虽未能提交相应单据,但该项支出确系其实际花费,可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同友、吴修翠的经济损失丧葬费29098.5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4109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