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吴宝盛 袁玉娟) 近日,福建省政和县某村村民魏某,因为拖欠他人彩礼拒不返还,被政和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魏某的女儿与谢某的儿子于2015年7月23日订立婚约,谢某于当日给付彩礼人民币两万元。不久,谢某发现魏某女儿有不良习性。谢某便要求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两万元,但魏某始终避而不见。2016年1月5日,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2016年2月1日,法院判令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彩礼。但在法定期限内,魏某并没有及时兑付,谢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14日,执行通知书下达,但魏某均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几经辗转了解到魏某于7月31日与买家达成购买协议出售房屋,总价值在九万八千元,但魏某依旧拒绝履行。8月18日,政和县人民法院以魏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政和县公安局。近日,政和县公安局已确定立案。 【法官说法】 该案件涉及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第一是关于返还彩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符合该法律条文的第(一)项,因此法院判令返还彩礼。 第二是关于拒执犯罪问题。大家常说的拒执犯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老赖”入刑绝不是一句玩笑,法庭上达成和解,出了法庭就不认账,玩失踪、转移财产,法律不是儿戏,小心 “耍小聪明”可能会让你秒变“阶下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