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8名被告人走私硬盘等电子产品的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走私硬盘245万多个、电子杂货36万多公斤、手机10万多部,涉案偷逃税款超过1亿3千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蒙瑞全与戴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从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的中越边境交界处为他人运输走私货物入境。之后,蒙瑞全将戴某介绍给了前来找其商谈由香港经越南并从云南方向走私电子产品入境事宜的陈某、庄某光、庄某城(另案处理),双方商定了共同合作将境外电子产品走私入境交给境内各地货主,从中牟利。2013年2月至12月,蒙瑞全和戴某分别为陈某、庄某光、庄某城将635604个硬盘、54491公斤电子杂货、5100个手机等电子产品从云南省文山州非设关地偷运入境,并通过蒙瑞全介绍的王某(另案处理)、“小白”在云南昆明长水机场的物流公司将电子产品发运至国内目的地。经南宁海关关税计核部门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4077833元。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周君、叶飞鹏、吴积全、曾锦星、宁鹏等人合伙从广西东兴非设关地偷运大量电子产品入境,交给蒙瑞全、石洪普从南宁机场发运至全国各地,偷逃巨额应缴税款;被告人陈棠义从广西凭祥非设关地偷运大量电子产品入境后,交给蒙瑞全、石洪普从南宁机场发运至全国各地,偷逃巨额应缴税款。被告人蒙瑞全明知是他人从广西崇左市、凭祥市、东兴市等非设关地偷运入境的电子产品仍揽货接收,与石洪普共同合作,安排石某、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员在南宁机场将电子产品分类、填单,以南宁某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某塑料有限公司名义发运至全国各地,偷逃巨额应缴税款。其中,被告人蒙瑞全伙同石洪普,从2013年3月至案发时,全程参与帮助周君、叶飞鹏、陈某、庄某光、何建军等人运输走私入境的电子产品至国内目的地的活动,走私数量为硬盘1824191个、电子杂货311179.2公斤、手机98669个,偷逃税款人民币95997971元。被告人周君、叶飞鹏从2013年3月共谋至案发时,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入境走私电子产品数量为硬盘179084个,电子杂货246947.1公斤,偷逃税款人民币17624804元。被告人吴积全于2014年2月至同年5月,参与走私数量为硬盘46875个,电子杂货204084.7公斤,偷逃税款人民币10688886元。被告人陈棠义于2014年1月至2月,协助陈某、庄某光、王国龙从越南经广西凭祥走私入境电子产品数量为硬盘170844个,偷逃税款人民币9199380元。被告人曾锦星于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其参与帮助运输走私电子产品的数量为硬盘3243件、电子杂货43987公斤,偷逃税款人民币5551197元。被告人宁鹏于2013年5月至同年8月,参与帮助走私的数量是2649件、电子杂货43987公斤,偷逃税款人民币4945317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棠义于2014年6月30日主动到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明知是走私活动仍安排介绍了其弟弟陈某基、堂弟陈某平、陈某伟等人帮助王某龙到越南货场对货物进行点数的事实。 南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瑞全、周君、叶飞鹏、陈棠义伙同他人,违反海关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电子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蒙瑞全、石洪普、曾锦星、吴积全、宁鹏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邮寄方便,帮助他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蒙瑞全、周君、叶飞鹏在伙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蒙瑞全、石洪普在以公司名义为走私团伙提供运输、邮寄方便的共同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中,被告人蒙瑞全参与作案五起,石洪普参与作案四起,周君、叶飞鹏参与作案一起,对被告人蒙瑞全、石洪普、周君、叶飞鹏依法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棠义、曾锦星、吴积全、宁鹏各参与作案一起,在参与作案的共同走私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棠义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八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南宁中院依法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蒙瑞全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千万元;判处石洪普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万元;判处周君、叶飞鹏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判处曾锦星、吴积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判处陈棠义、宁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