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制造车辆故障假象,引诱司机停车,然后利用司机下车检查之际实施盗窃,一个活跃在高速公路上的盗窃犯罪团伙最终作茧自缚,被判处刑罚。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刘锡标、刘明、周友生盗窃罪案作出判决,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并处2000-6000元不等罚金。 2016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周福冬(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锡标、刘明、周友生4人来到泉南高速公路907千米路段的紧急停车区附近伺机盗窃。按照预谋和分工,被告人周友生用钢铁板敲打护栏,失主马某驾货车途经此处听到响声误以为车子上的货物倾倒,就在紧急停车区停车检查时,同案人周福冬和被告人刘锡标相互配合进入驾驶室,盗走失主马某现金10500元。盗窃得逞后又在该路段伺机继续盗窃。当日凌晨3时许,失主赵某驾驶货车途经此处在紧急停车区停车检查时,同案人周福冬和被告人刘锡标相互配合进入驾驶室,盗走失主赵某现金1500元。当晚,该团伙共窃得现金12000元,所得赃款除开支外,每人分得赃款2900元用于挥霍。2015年7月到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锡标、刘明、周友生伙同同案人周福冬采取相同手段在高速公路停车港湾对临时停车的车辆实施盗窃4次,盗窃现金30000余元。所得赃款4人均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锡标、刘明、周友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人相互结伙,先后分别共同盗窃他人钱财多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刘锡标、刘明、周友生与同案人周福冬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赃款平分,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锡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锡标、刘明、周友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共同盗窃犯罪事实,均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分别在全案中参与盗窃的次数、所起作用大小以及从重、酌定从轻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