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因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衡阳市某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凌某某均被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衡阳市某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职工农某三个月工资共计6695元、彭某某与李某各两个月工资共计3520元和1445元。2015年5月8日,农某等三人向衡阳市人社局投诉某公司拖欠工资。衡阳市人社局于2015年6月3日、8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先后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和8月26日前支付农某等三人工资共计11660元,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凌某某在该公司帐户资金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逾期拒不支付所拖欠工资。衡阳市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3月28日,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向农某等三人付清所欠工资11660元。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衡阳市某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凌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已付清所欠工资,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