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女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 公诉建议判处3至4年

来源:北方网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女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 公诉建议判处3至4年
  今年5月15日晚间,一辆851路公交车撞上护栏,造成司机及多名乘客受伤。9月3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女乘客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诉称,2016年5月25日21时许,于某与其父母从南开区鞍山西道天大北门公交车站上车,乘坐851路公交车。期间于某因琐事与该车司机张某发生口角,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殴打,将其眼镜打掉,造成司机张某无法看清前方情况,导致公交车撞在机非隔离带护栏上,造成张某及多名乘客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经鉴定,张某面部为轻微伤;事发851路公交车车损估价为1850元。

  同时,851路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以及司机张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于某赔偿公交公司垫付的4名受伤乘客医药费等6500余元、修车费1800元、马路护栏维修费904元以及车辆运营损失费23500元。司机张某要求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31000余元。

  庭审中,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以及提交的各种证据没有任何异议。于某称当时不理智,太冲动以致酿成严重后果。这几个月一直反思自己的行为,真的认识到错了,向司机和受伤乘客道歉,说声对不起。并表示愿意对公交公司及司机张某进行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于某严重危及不特定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