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杜九洲) 被害人洪某在霍邱县某矿业公司尾矿库内,建设废石加工场,被告人道某与田某(另案处理)以举报废石加工场未办证为由,强行向洪某索要财物。近期,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道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7月份,道某初次到废石加工场和洪某交涉,洪某未予理会。同年8月26日,道某将废石加工场的电闸拉下,强行向洪某索要财物。无奈之下,洪某给道某送了1000元现金和2条金皖牌香烟,但是道某提出至少支付2万元,才不举报。为给洪某施加压力,道某向霍邱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了举报,同年9月2日,洪某的废石加工场被强制拆除。之后道某将筹码提高到6万元,经田某从中“协商”,洪某同意向道某支付40000元。同年9月24日,洪某在石料场向道某支付10000元,并约定余款分期支付,以后每月25日前给付道某3000元。同年11月5日,洪某在霍邱某商业银行向道某银行卡打入现金3000元。 案发后,道某亲属退赔洪某损失14500元,并取得了洪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道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