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一会所老板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李某在平顶山新南环路其经营的一美发会所内曾先后三次伙同王某、胡某购买冰毒后在该美发会所内吸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