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龙昭昕) 在生态资源日益贫乏的今天,环境保护已深入人心。然而,年过四旬的阳朔籍男子滥伐松木159根,他的行为对当地生态造成极大的破坏,最终为此领刑受罚。2016年9月9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林某是阳朔县葡萄镇人,平时在家务农,其表弟阿文想在自家山场种些果树,便想以2000元的价格把位于葡萄镇福旺村委第3林班21小班1亚小班山场的松树卖给表哥林某,林某觉得价钱不贵卖出去可以赚一笔差价,于是同意购买并支付了2000元钱给表弟阿文。第二天,无知的林某在没有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上述山场的松木。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活立蓄积量为10.6322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自己购买山场上栽种的林木,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阳朔县人民法院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有的林木达到一定数量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在进行林木采伐时,一定要在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得到批准后方可采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