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伙同他人阻碍法院执行,并在现场威胁、殴打执法人员。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悉,这是自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后,该院审理的首例因存在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得知河西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本市河西区广东路366号店面后,伙同被告人纪某及赵某、苑某到达现场阻碍执行。期间,被告人刘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被告人纪某不听劝阻,在现场使用手机录像,执行法警毛某、刘某某对其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纪某致二法警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纪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经查,被告人刘某确系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内容:“其他以暴力、威胁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故对刘某辩护人所提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同时考虑本案具体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