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认为医生开错了药,竟持刀刺死医生。今天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春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51岁的田春生因便秘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一家卫生室就诊,经胡医生(殁年58岁)诊疗后感到治疗效果不佳。两天后,田春生找胡医生理论,经当地派出所民警处理,建议田春生到其他医院就诊。田春生对处理结果不满,遂产生杀害胡医生的念头。9月8日10时许,田春生戴墨镜、口罩、太阳帽进行伪装,并携带尖刀至卫生室附近守候伺机杀害胡医生。当时卫生室有很多人,没有敢动手,遂在卫生室门外守候,伺机下手。 当日12时许,胡医生准备回家吃饭。当胡医生行至卫生室东门南约10米处时,田春生持尖刀上前连续捅刺胡医生腹部。随后,田春生追赶胡医生至一村民家中并连续猛刺胡医生胸、腹、项部等处十余刀致其倒地后,又捅刺胡医生颈部二刀致其当场死亡。 作案后,田春生企图逃跑,被现场群众制服,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胡医生系被他人持单刃刺器捅刺致肝脏破裂、肠系膜上动脉离断、椎动脉离断等致大失血死亡。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田春生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春生不能正确处理医患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春生无端猜疑治疗效果,有预谋、有准备地实施杀人犯罪,持尖刀连续捅刺医务工作者要害部位二十余刀,致一人死亡。反映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评价,根据被告人田春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春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5元。 宣判后,被告人田春生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