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应城男子李某华谎称是邮政储蓄银行驻村揽储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开虚假存单、加盖私章的手段,骗取同村村民66万余元。9月2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应城市杨河镇张巷村村民李某华之前系应城市信用社的临时工,被辞退后于2000年6月被应城市邮政局杨河支局邀请作邮政储蓄业务宣传员,介绍储户到邮局存款,因村民年纪较大,对其较信任,其谎称是邮政储蓄银行驻村揽储员,以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为应城市杨河镇张巷村村民代办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方便群众的名义,采取开虚假存单、在存折上手填虚假存取款记录、加盖李某华私章的手段,虚构已将储户的钱存入邮政储蓄银行的事实,先后骗得该村村民王某秀、李某俊等40余人共计66万余元。 2010年初,部分村民发现存折上手写的存款金额与邮政储蓄银行系统显示金额不一致,遂到邮政储蓄银行反映钱数不相符的原因。银行工作人员查看存折后发现,存折上的存款金额是宣传员李某华手写的,这些业务并没有进入储蓄银行系统。获知情况后,村民立即报案。李某华自知事情快要暴露,于2010年4月外逃至武汉,直至2014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华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李某华的诈骗对象大多为农村老年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李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