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傅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晚,被告人毛某某发现其妻即被告人傅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有婚外情。次日,被告人毛某某要求被告人傅某某将被害人黎某某约至新余市仰天岗附近,被告人毛某某同时叫来其堂兄即被告人毛某,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黎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要求被害人黎某某就婚外情一事进行赔偿,后被害人黎某某被迫打电话给亲友筹钱。同年6月8日22时许,被害人黎某某的父亲黎某报案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北湖路派出所,民警在新余市仰天岗纪念碑附近解救了被害人黎某某,并抓获了被告人毛某某、毛某。当日2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仰天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非法拘禁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傅某某、毛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傅某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毛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