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卢某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冲动行事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事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家属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15年9月4日下午16时许,卢某在蚌埠市某小区打牌时与张某等人发生纠纷,张某电话邀集他人前来殴打卢某,卢某听到电话后将棋牌室内一把水果刀装进裤子口袋。其后卢某与张某等人在楼下继续争执,张某威和被害人张某纪等人赶到现场上前殴打卢某时,卢某用刀将张某纪、张某威二人刺伤后逃离。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张某纪左胸刀刺伤、肺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者张某威下腹部皮肤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