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江涛 桑爱红) 2016年9月7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牛启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牛启忠利用担任山东省滕州市市委书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收购、发展经营、土地出让金减免、提高土地容积率、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陈正德、王刚等6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5.1005万元、美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132.68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启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牛启忠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牛启忠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