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自治区纪检委纪检监察四室原副厅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贿案,判决沈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佳在担任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副处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审理室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各种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贿赂2838.9139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 200多页的判决宣读了近一个半小时。判决逐一认定了沈佳的52项犯罪事实。判决认定,沈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担任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审理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608.85万元;利用担任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副处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审理室主任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贿折合人民币2230.0639万元及美元1万元,共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838.9139万元及美元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案发后,沈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并能提供他人的犯罪事实,但法院认为,沈佳身为纪检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自己职权及地位形成的各种便利条件进行职务犯罪,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立功、退缴全部赃款、认罪等情节,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