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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恶意追逐致人坠坑死亡获刑10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1
摘要:一男子恶意追逐致人坠坑死亡获刑10年
     中国法院网讯 (郑文均)  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恶意追逐致人坠坑死亡引发的故意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5年7月14日凌晨,来自四川达州22岁的张某与林某等人在福建长乐漳港街道某烧烤摊内吃烧烤时,因看不惯马路对面聚集的黄某等人,便上前持械殴打黄某等六人,并打砸了黄某等人的四部助力车。黄某等人被打后四散而逃。张某遂又驾驶助力车载着林某高速追逐并紧逼黄某驾驶的载有彭某、钟某的助力车,从漳港卫生院处持续追至漳港永亨海港城附近,致后者坠入该海港城在建酒店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施工工地土坑,造成彭某当场死亡、黄某及钟某受伤、车辆全损的严重后果。之后,张某等人又驾车返回原地聚集,并持械殴打闻讯而来的刘某等人,砸坏现场助力车一部。事后,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被害人彭某体表损伤交通事故可形成,颈胸部受压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被害人黄某等五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机构鉴定,被损毁的助力车损失共计2000多元。

  彭某父母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认为,其子彭某被张某等人无故持械殴打后驱车逃避,但张某等人仍驾车高速紧逼致使彭某坠入土坑死亡,应负赔偿责任。福建某建设公司作为该土坑的施工单位,未在现场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和防护措施,对于彭某的死亡,也负有赔偿义务,故要求张某和某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6万元。

  近日,长乐法院对该起因恶意追逐致人坠坑死亡引发的故意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后又驾车高速追逐、紧逼他人车辆,致彭某坠坑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的随意殴打、恶意追逐行为致被害人彭某坠坑死亡,致使彭某父母遭受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福建某建设公司在非机动车道上挖坑,本应在坑洞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或将施工道路封闭,防止行人和车辆进入;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行人或车辆跌入坑洞。但实际上在坑洞所在的非机动车道内却无任何防护措施。故福建某建设公司对彭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经核定共计28.5万多元。结合该案具体情况,由张某等施加伤害者承担60%赔偿责任,福建某建设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决张某赔偿彭某父母经济损失17.1万元,福建某建设公司赔偿彭某父母经济损失11.4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