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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玩老鼠仓牟利249万 被判缓刑罚250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基金经理玩老鼠仓牟利249万 被判缓刑罚250万
  基金经理王某在负责管理4只基金产品期间,用他实际控制的两个亲戚名下的股票账户,同时操作买卖股票49只,4年间非法获利共计249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鉴于王某自首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罚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买卖相同股票49只

  现年36岁的王某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根据一审查明,2011年11月8日至2015年1月13日间,王某在担任工银瑞信基金经理,负责管理“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只基金产品期间,利用因管理上述基金账户组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实际控制的王某某、马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组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9只,买入金额共计1.48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1.45亿余元,获利金额共计249万余元,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

  2015年11月4日,王某主动投案。王某被羁押后,其家人已将全部犯罪所得退赔。

  使用亲属账户炒股

  王某供述说,2009年左右,其岳母想投资股票,但根据从业规则,直系亲属要炒股必须报备,于是就以她姐姐的名义开设了账户。2009年至2010年期间,该账户由岳母使用,但她不懂股票,都是按照王某的指示操作。之后,王某又用舅妈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后两个账户都由他直接操作。“交易的股票都是公司股票池内的股票”。自2011年至案发前,王某共计盈利200多万元,所挣的钱主要用于炒股,其余则在海南购买了一套房,还加盟了一个酒业连锁店。

  据悉,《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公司投资的相关信息不准向外泄露,同时从业人员如果自己交易股票要向公司上报,经过允许后才能交易股票。王某公司规定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避免与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交易产生利益冲突等。

  开庭时,王某表示认罪,但称之前自认为其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涉及内幕信息。

  并处罚金250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王某系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罚金,且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在案扣押的499万余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折抵罚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