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诈骗短信达到一定数量,即使未诈骗得手,也可以诈骗罪论处。近日,河南南阳审结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6万余条,虽未诈骗得手,但仍以诈骗罪获刑4年半,这给心存侥幸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至10月4日,被告人李会旺先后在桐柏县、南阳城区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同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再次来到南阳市卧龙区某宾馆房间内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评估,该伪基站设备在2015年10月4日发送短信62228条,造成62228个手机用户人均通讯中断8秒以上至10分钟以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会旺利用伪基站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2228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被抓时系未遂犯、未造成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