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耒阳周氏集团涉黑案二审宣判 3名被告人获改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耒阳周氏集团涉黑案二审宣判 3名被告人获改判
  今天(8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跃飞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被告人周跃飞由原判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被告人周友根由原判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资雪义由原判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许圣红终止审理;对被告人周方毅等其他41名被告人均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2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跃飞等4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公开宣判。该团伙曾一度被称为“湖南最大乡镇涉黑团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跃飞、周方毅在耒阳市大义乡经营煤矿期间,为争夺煤矿资源,纠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至2011年期间,以周跃飞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步形成并发展壮大。周跃飞为组织、领导者,周方毅等5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武文等9人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实施有组织犯罪6起,其中,故意伤害犯罪2起,致4人重伤;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暴力性较明显,具有相当的经济势力,在大义乡及周边地区已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跃飞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方毅等10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圣红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并且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被告人周友根在被告人周跃飞的指使下纠集人员对周后会家滋扰、打砸以后,被告人周跃飞亲属代为赔偿了周后会家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周后会的谅解;被告人资雪义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谷任冬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谷任冬的谅解,对被告人周跃飞、周友根犯寻衅滋事罪和被告人资雪义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均可在一审量刑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根据其他41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均适当。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