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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多次实施抢劫 男子一审获刑十七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冒充警察多次实施抢劫 男子一审获刑十七年
     中国法院网讯 (周广伟)  买来警服、警棍、手铐、钢珠枪等作案物品,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并入室盗窃巨额财物。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超有期徒刑十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均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超系济宁市泗水县人,小学文化。同案犯王红星曾于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刑满释放;200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1月刑满释放。此后,经人介绍与刘超认识。

  2011年7月,刘超将劳教期满的王红星从济南市劳教所接回;一个月后,两人又一起将同在劳教所服役的另一案犯温宪景接回。三人开始密谋实施抢劫、盗窃。

  温宪景提出穿“警服”冒充警察抢劫,容易成功,三人均同意。温宪景托人先后购买了冬夏装警服各四套,钢珠枪、橡胶棍、电警棍各两把,手铐两副等作案工具。与此同时,王红星和刘超还在新泰市窃得警服一套和手铐两副。

此时,王红星于2003年在鲁南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的狱友于贤勇恰好刑满出狱,王红星趁机拉其入伙。四人密谋分工后,伺机寻找下手对象。

  2011年10月26日18时许,经过“踩点”,温宪景发现有个人经常开着一辆黑色的“超人”轿车停在巨野县一玻璃厂办公楼前,认定此人有钱。遂打电话让王红星、刘超赶来,三人换上“警服”,由刘超开着租赁来的“尼桑”轿车尾随黑色轿车。行驶至巨野县一铁路桥涵洞处时,刘超加速将前车拦住。受害人陈某下车询问怎么回事,温宪景答:“公安局的,你犯事了,有事跟局长说去。”随即拿出手铐将陈某铐上,并强行将其带至“尼桑”车上,用一个布袋蒙上陈某的头,坐在陈某身旁,王红星驾车驶离现场,刘超驾驶陈某的车一起逃离。

  车上,温宪景将陈某的手机、现金4000元、银行卡、购物卡等物统统翻走。车辆行驶至郓城县丁官屯镇街里,刘超抛弃受害人的车,也上来坐在受害人身旁。继续行驶约30分钟,王红星将车停在一农田旁,用胶带缠住受害人的嘴、耳朵和手脚,将其拉下车。陈某因害怕而身体不停扭动,三人对其一阵拳打脚踢,同时解开手铐,驾车逃离。

  不敢动弹的陈某于半小时后,才挣扎着摘掉胶带,步行几公里后找电话拨打了110。经鉴定,陈某被致轻微伤,手机两部价值1225元。

  同年12月8日21时许,经事先“踩点”,王红星、温宪景、于贤勇、刘超四人,驾驶租赁的“海马”轿车,来到郓城县双庙乡于某、王某夫妇经营的粮食收购点。王红星、刘超两人身着“警服”, 并分持钢珠枪、橡胶棍。温宪景以卖粮食为由叫开了门,四人一涌而入,并分别给于某、王某夫妇戴上手铐。警觉的王某发现情形不对,遂高喊“抢劫”。其外甥史某正在旁屋睡觉,闻声赶紧叫上邻居赶来。四人夺门而出,驾车逃离。

  2011年10月30日21时许,王红星、温宪景、刘超驾车在新泰市寻找作案目标。在青云街道办事处的一村庄内,随机选了一户人家,王红星将大门撬开后,三人进屋后盗得20500元现金,并将受害人史某家中的保险柜抬到车上离开。行驶至泗水县一水库旁,撬开保险柜,将里面的17万元现金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个瓜分。其中,温宪景、刘超各分四万元,其余统归王红星所有。分赃后,保险柜被扔到水库中。

  2012年2月,王红星、温宪景、于贤勇分别被抓获。2013年1月1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王红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温宪景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犯抢劫罪,判处于贤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1年5个月23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1月24日,巨野县公安局在济宁市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在济宁市古槐路一宾馆内,将潜逃四年多的被告人刘超抓获。

  被告人刘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巨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超抢劫、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公诉人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且归案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