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行使缓刑撤销权,对一缓刑罪犯克某某撤销缓刑,并将其重新收监执行。 克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鉴于克某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刚察县法院于2016年4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然而判决生效后,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脱离监管,拒不至刚察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所留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克某某,法院、司法局、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通过多方查找,仍无结果,刚察县司法局向该院建议撤销对克某某的缓刑。 刚察县法院认为,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与接受社区矫正,脱管一个多月,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按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接受矫正教育,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给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体现了刑罚执行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