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获悉,鲁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李某某涉嫌在鲁甸县火德红镇灾后恢复重建等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至2015年任鲁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在负责鲁甸县世纪大道中心环岛景观建设的监管中及在鲁甸县火德红镇灾后恢复重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施工人员希某某、成某某的贿赂款共计80000元。其中,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某某与承包鲁甸县火德红镇灾后恢复重建道路和土石方工程的成某某相约到鲁甸县西门大市场门口街上见面,后在成某某的车上李某某收受成某某的贿赂款20000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鉴于李某某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等,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人民币80000元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8月3日16时30分,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617人死亡,上百人失踪,100余万人受灾。(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