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岑某某、张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5月,包头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外挂大理石施工人员即被告冯某某,在龙宇小区1号写字楼进行高空作业时扔加砌块,部分破碎加砌块掉下击中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包头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向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赔偿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直接导致本案事故发生;被告人岑某某对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够,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应承担本案事故的重要领导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所承包工程安全管理不严、不细,安全检查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应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三名被告人因工作中缺乏责任心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