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以隐匿行踪、转移银行卡现金等方式拒不执行,终于在法律的制裁下自食苦果。 2008年,被告人陈某向袁某借款89450元,后陈某一直未偿还该借款。2010年袁某将陈某诉至青阳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19日,陈某与袁某在青阳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于2011年4月30日前给付所欠袁某101973元(本金89450元和利息125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 调解书生效后,陈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认定的义务。2011年9月1日,袁某向青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1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期间,陈某更改联系方式,隐匿行踪,转移银行卡现金, 逃避青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查,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陈某经营苗木销售业务,获得收入28415元,均未归还欠款。 青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