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自由经商,但对于专营专卖的烟草,个人是不可以私自经营的。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不具备经营烟草资格的被告人石某先后从周某(已判刑)处收购了16箱、共1152条红南京香烟,然后出售给他人,非法经营香烟金额117500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石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赃1万元,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