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廖诚、何静怡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廖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何静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挪用的公款共计439万余元中,由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的11万余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剩余的款项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广西柳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年27岁的被告人何静怡是这家单位财务人员,2011年1月开始担任出纳员职务。现年28岁的被告人廖诚与何静怡是男女朋友关系。 仅有初中文化无职业的廖诚在与大学本科毕业的何静怡交往过程中,知悉何静怡系广西柳州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人员并经手管理该单位资金。2012年8月,廖诚以其在桂林经营的甜品店缺乏资金为由,让何静怡从其所经手管理的资金中挪用4万元出来供其使用。何静怡于同年8月22日以提取单位“备用金”的名义,采取私自开具单位现金支票不入账的方式,从单位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4万元交与廖诚使用。之后,廖诚又多次以资金不够为由让何静怡继续挪用单位公款供其经营甜品店。 在经营甜品店失败后,廖诚又多次以投资客栈、二手车行、蛋糕店等项目的名义让何静怡继续从单位挪用公款供其使用。何静怡则继续以提取单位“备用金”或者“付劳务费”采取私自开具单位现金支票不入账的方式,从单位账户提取出现金,交廖诚使用。另外,挪用的部分款项用于两人外出游玩、购物等事项。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何静怡以上述方式挪用公款累计达422.5万元。此外,2015年2月,被告人何静怡还挪用该单位职工汤某在本单位基本账户的公积金17.26万元,提现后交给廖某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静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廖诚的指使下,利用其在所在单位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及两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廖诚指使何静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439万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和经营性投资的事实清楚。 最终,综合考虑到被告人廖诚在与何静怡各自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柳南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