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为了自己的农作物免受山猪等动物毁坏,在没有依法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持火药枪保护农作物,结果被判刑。日前,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该非法持枪案件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雷某在没有依法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一支火药枪,并用于打猎。2016年1月14日,横县公安局飞龙派出所民警到雷某家依法搜查,并扣押雷某持有的上述火药枪(长1580mm)。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生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雷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