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而砸坏一台宝马车,近日,湖北省咸丰县六名平均年龄不到22岁的年轻小伙犯寻衅滋事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5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在咸丰县城二道河某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钟某发生口角并推搡,后钟某在二道河桥头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对袁某等人进行冲撞,袁某即与冉某、田某、周某、何某、朱某用路边的砖块对宝马轿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576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六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后,六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朱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袁某、冉某、田某、周某、何某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