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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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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敲响警钟:掐灭毒品犯罪“恶之花”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典型案例敲响警钟:掐灭毒品犯罪“恶之花”
  毒品犯罪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侵蚀着社会和谐的根基。如何抑制乃至铲除这朵“罪恶之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在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上,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933件,涉案人员107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8人,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直至死刑数十人。

  在第30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岳阳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

  组织分工严密 辐射地域广

  刘德洪雇请朱永春、郭昌友、崔奇侠,在广州组织毒品货源后,通过开车运输和物流托运的方式运往重庆、武汉、太原等地销售。樊伟、唐林为刘德洪居间介绍,在武汉等地贩卖毒品。

  2013年8月9日凌晨1时许,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匿名举报,支队毒品稽查站在随岳高速道仁收费站,查获一辆粤A0682E丰田凯美瑞汽车,在车辆尾箱里的一格子旅行包内等地方发现大量毒品冰毒、麻古,遂将车上的刘德洪、朱永春、郭昌友、崔奇侠抓获。在刘德洪等人供述下,公安机关将另外4人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德洪、朱永春等8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刘德洪、朱永春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德洪死刑,朱永春、蔡健派死缓,郭昌友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胡承明、唐林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樊伟、崔奇侠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

  本案中的8人贩卖、运输毒品团伙组织非常严密、分工十分明确。团伙内有专门的推销员、居间介绍人,甚至有专职司机。毒品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区,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近几年,跨省乃至跨国毒品团伙犯罪突出。为追求丰厚的利润,犯罪分子不惜代价,铤而走险进行跨省甚至跨国贩卖、运输毒品。所涉毒品数额大,销售地域广,涉案人员多,危害很大。

  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的普及运用,很多跨省贩毒团伙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并搭建起贩毒新通道,如远程遥控毒品交易,拉拢勾结快递等。此外,不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活动通常无规律可循。不仅如此,他们还随身携带攻击性器具,一旦事发,暴力抗法。

  家族式贩毒凸显 关系错综复杂

  2013年9月份以来,李伟从上线陈家楠等人手中购进冰毒,并纠集邓兴辉、谢启右、邓景亮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茅社区一出租屋内进行麻古的制造生产,由贺庆军(李曙的舅舅)、赵鹏飞、郭正红、赵武负责毒品运输,将冰毒和麻古贩卖给李曙(李伟的堂弟)、李一龙、赵鹏飞、蒋正伟与徐卫夫等人。李曙购进毒品转手贩卖给石磊、陶金晶与夏军、卢志亮等人。贺庆军将毒品贩卖给陶金晶。石磊将毒品贩卖给张树清。陶金晶将毒品贩卖给彭亮。彭亮将毒品贩卖给石磊。蒋正伟购进毒品后又转手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杭赋、张郁等多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数量大。李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及相关量刑情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李伟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蒋正伟死缓;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邓兴辉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贺庆军、赵鹏飞、李曙无期徒刑;对李一龙等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

  本案涉案人员多达14人,双方之间有夫妻、亲戚、朋友、老乡关系,且多人多次贩毒,犯罪事实相互交叉,案情复杂,几乎涵盖了毒品犯罪中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所有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均有认定。

  家族式贩毒已经成为近年来毒品团伙犯罪的另一重要特点。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很多人幻想一夜暴富,金钱至上思潮涌动。其中,有些人就视毒品为“致富发财”的捷径,召集鼓动家人、亲戚朋友共同贩毒。因此,一个人涉毒,往往把家里人都带到了深渊,父亲带儿子,丈夫带妻子,全家齐上阵。还有的同地区甚至同村人结成贩毒网络,彼此熟悉,容易相互信任。他们分工明确,不仅在家乡贩毒,更是将贩毒链条延伸至外地。

  贩毒拒不认罪 “零口供”照样判刑

  自2014年起,谢林梅即在岳阳市以零星方式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当年1月,谢林梅在岳阳市小港粮库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杨冬出售过冰毒。同年6月20日,谢林梅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新胜社区吴兴星家中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欧灌灏。同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华容县胜峰茶场谢林梅同居男友杨振新家中查获谢林梅所有的毒品。同年7月5日,公安民警又在岳阳市小港粮库谢林梅家中查获毒品。谢林梅在抓捕归案后,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认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认定谢林梅贩毒的事实,有购毒人员及其他证人证言、手机通话详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所涉毒品,均系从谢林梅自己居住房间及私人使用的行李箱中查获,且有证人证言佐证。谢林梅有贩毒行为,其被查获的毒品依法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谢林梅提出其没有贩毒,查获的毒品是他人陷害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林梅无期徒刑。

  ■法官点评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它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零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现今在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案件逐渐增多,这对审判工作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面对“零口供”,法官应当严格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认真审查刑事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通过对案件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在确认现有证据客观、合法、关联的前提下,遵循正确的逻辑规律,作出正确判定。

  被告人当庭翻供 法官锁定证据辨真伪

  2014年12月3日,宋江、刘鹏自驾车从湖南省邵阳市出发前往山东省青岛市,当日20时许,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尾箱内查获毒品冰毒3包,净重1179.18克,从驾驶室、副驾驶室储物箱内查获冰毒共计10.9532克;从刘鹏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冰毒6包,净重7.7964克,并当场查获刘鹏为毁灭证据而丢弃的麻古5粒。两人在侦查阶段供认不讳,开庭时却当庭翻供。

  法院审理认为,宋江、刘鹏在购买毒品时一起商量,并由刘鹏负责借款,宋江负责取款并购毒,两被告人携带毒品轮流驾车前往青岛。两人的上述行为系共同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且均系主犯。两人虽当庭翻供,但两人在公安机关总共9次供述中对于宋江参与购买毒品的事实是基本一致的。而关于毒品包装情况,宋江的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记录一致,而刘鹏几次供述却未涉及。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宋江是直接购毒者。故两人的翻供原因不具有合理性。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江、刘鹏无期徒刑。

  ■法官点评

  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就翻供本身而言,仍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一种表现形式。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还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之后当庭翻供。

  当庭翻供现象的发生,往往会使案件审理工作复杂化,给庭审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审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他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司法观察

  严打加预防实行标本兼治

  禁毒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下,实行标本兼治。

  从岳阳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看,现阶段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三年来逐年增加,且增幅较大,年均增幅达到35%以上。

  二是涉案毒品数量大幅增长,“公斤级”以上的毒品犯罪较为常见,涉案毒品数量屡破记录。

  三是合成毒品占比越来越大,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占比逐年下降,已不到10%;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占比越来越大,已超过90%。

  四是涉毒人员相对固定。绝大多数涉毒犯罪分子系社会闲散人员,年龄一般在18岁至50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尿毒症、艾滋病等重症病人以及以贩养吸的“瘾君子”占比超过60%,且累犯、再犯较多,女性涉毒人员及刑满释放后再犯的比例呈增长态势。

  针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禁毒形势,岳阳中院对严重毒品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成立了以院领导为组长的打击毒品犯罪领导小组,重大案件组织骨干力量审理。坚决将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向多人贩毒、诱使多人吸毒、暴力拒捕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面对毒品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取证困难的情况,岳阳中院严格把好案件程序关、事实关、法律关,不断总结毒品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证据搜集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侦查、起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把发现的问题尽早解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量刑时,注重适用财产刑,实行打罚并举,对查获的毒品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犯罪工具及犯罪毒资,依法全部收缴,彻底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岳阳中院还与公安、检察、司法、社区等部门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了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涉及新类型毒品犯罪,利用残疾人、尿毒症患者、妇女和未成年人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司法建议,协助做好防范工作。对于罪行较轻或者主观恶性较小,被依法从宽处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联系社区矫正部门,采取回访、帮教等措施,联合进行教育、改造,以减少和避免再犯。

  根据当前毒品犯罪的具体情况,重点打击和孤立极少数职业毒犯、主犯、毒品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一般涉毒人员。利用审判机关综观全案的优势,就涉毒案件中发现的管理漏洞、余漏线索、办案瑕疵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改进,通过审判工作促进禁毒综合治理,健全禁毒综合治理体系。

  在审理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高度重视禁毒宣传工作。自2016年起,岳阳中院将每年“6·26”所在周确定为“禁毒活动宣传周”,广辟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宣传平台,面向全民,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和吸毒高危人群,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工作。通过“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的“六进”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禁毒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提高人民群众对新型毒品识别、防控能力,营造禁毒防毒拒毒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