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广西灵川县民族局原正副局长被判刑。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2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灵川县民族事务管理局局长、被告人阳某某在担任灵川县民族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兼出纳期间,违反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故意编造发展项目、虚开发票报账等方式,违规套取民族发展专用资金41.006万元置于灵川民族局财务账之外管理使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阳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在担任灵川县民族事务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期间,违反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1.006万元使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邓某某、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阳某某到案后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合理地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邓某某、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