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自卸货车倒车时不慎与正路过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致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8月22日,货车司机邓某某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2016年3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位于漳平市西园镇卓宅村某修配店前空地倒车进入208省道时,与从卓宅大桥头沿208省道往漳平市和平镇方向直行的由被害人邓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邓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侯处理和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经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害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和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