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帮助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马某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侦查工作。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帮助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马某(已起诉)实施撕毁肇事车辆的车贴、转移车内物品、抛车等毁灭证据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侦查工作。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