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首例倒卖动车车票案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尹某忠等四名被告人倒卖成都至重庆动车车票179张,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 2014年12月某日,长期在成都东客站用电瓶车拉客挣钱的四川省安岳县人尹某忠听说,由于成都东至重庆北这条高速铁路线坐车人多,“黄牛票”非常紧俏。他想,倒卖一张动车车票能赚几十元,一天下来肯定收益好。于是就与经常在一块儿跑电瓶车的“同行”付某亿、罗某成及罗的妻子周某英商量,决定做倒票生意。 2015年元旦刚过,尹某忠等四人就开始了倒票生意。他们用自己的证件和各自妻儿的身份证件,每天从自动售票机上购买成都东至重庆北的动车二等座火车票,保证每天购买6张,每张96.5元。罗某成负责在车站附近打听买主,周某英负责把车票揣在身上,如寻找到买主,尹某忠就叫周某英把车票拿出来,每张加价50元至100元出售。晚上分赃,每人能分到几十元或一百元。 2015年2月6日16时许,尹某忠和罗某成在成都东车站东广场附近兜售车票,见一名背包男子有点儿像旅客,尹某忠就上前问他要不要重庆动车车票,不曾想这名男子是成都东客站铁路派出所的民警,此时他正着便衣在这里巡逻。民警凭职业敏感觉察该男子有倒卖火车票的嫌疑,就说要买两张当天成都至重庆北D5124车次的动车票,尹某忠说每张200元。随即,民警亮明身份,并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之后,根据尹某忠的交代,民警先后将同案嫌疑人付某亿、罗某成、周某英抓获,他们交代倒卖动车车票每人分了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至2015年2月6日案发时,四名被告人购买2015年1月4日至2月15日成都东至重庆北的动车二等座车票共计179张,票面金额17273.5元。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忠、付某亿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罗某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周某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尹某忠、付某亿、周某英单处罚金各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