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帮助他人偿还债务,申领信用卡后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明取得40万元专项信用额度,后恶意透支,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谭某(在逃)为偿还自己的债务,让被告人刘某通过申领信用卡并透支套现的方式帮助其还债,刘某表示同意。2012年7月2日,经刘某申请,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发了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同年9月14日,谭某、王某(均在逃)及刘某等人向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业务部提交刘某名下的房产证明等文件,刘某明知上述文件系伪造,仍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并最终取得该信用卡40万元的专项信用额度,后与建设银行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协议。 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与谭某、王某等人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使用了上述40万元专项信用额度,以75万余元的价格购得奥迪Q7轿车一辆。后将该车转卖给他人获款69万元。上述信用卡自2012年10月8日起未有还款记录,后经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截至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信用卡累计欠开卡行本金449320.8元,利息等155976.28元,至今未归还。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