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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黄金大劫案”主犯一审获刑15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湖北恩施“黄金大劫案”主犯一审获刑15年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宝享达珠宝店”被抢劫案一审宣判,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庭审现场”栏目对该案庭审进行了全程录播。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谭某提议抢劫位于州城航空路的“宝享达珠宝店”,被告人彭某等三人同意并商议分工,决定由谭某和彭某进入珠宝店内实施抢劫,由姜某和胡某在外望风。当晚9时许,四人前往“宝享达珠宝店”准备实施抢劫,因该店关门而未得逞。7月9日晚8时许,谭某、彭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仿真玩具枪、透明胶布佯装购买首饰进入“宝享达珠宝店”查看,姜某在外望风。20时38分,彭某持仿真玩具枪控制店主黄某,谭某迅速将珠宝店卷闸门拉下后翻入柜台内,持仿真玩具枪控制营业员杨某某。谭某、彭某分别用透明胶布将杨、黄二人捆绑在独脚凳上,将柜台内的黄金饰品及收银台的现金劫走,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途中电话联系姜某、胡某在火车站汇合。四被告人汇合后商定谭某、彭某连夜离开恩施前往建始县红岩寺镇等候,姜某、胡某先回宾馆续住,次日到建始县红岩寺镇汇合前往外地销赃。7月10日早晨6时许,谭某、彭某在建始县红岩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7时许姜某、胡某在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劫黄金饰品价值1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彭某、姜某、胡某共同预谋,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宝享达珠宝店”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财物数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彭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胡某系从犯。综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各自的犯罪情节,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