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更改所租用的山林用途,殊不知已经构成了犯罪。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2009年,被告人李某甲与金沙县木孔乡村民陈某友、王某明、胡某友等人合伙在金沙县木孔乡长沟村开办金沙县和发石粉厂(下述简称石粉厂),李某甲占股55%,并以他人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股东口头协议,由李某甲实际负责石粉厂的生产与管理,包括办理石粉厂用地及采矿许可证等手续。2010年12月31日,李某甲代表石粉厂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四兄弟及汪某某两家分别签订了租用山林协议,由石粉厂分别以租金20000元租用两家位于木孔乡长沟村林地用于矿山开采。双方签订协议后,李某甲在未办理林地及士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便安排人员进行平场、开采矿山等,私自改变林地用途。2014年8月4日经金沙县林业局书面责令停止占用林地,后被金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15年10月29日查获。经金沙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站鉴定,石粉厂因矿山开采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2395公顷(18.5925亩)。 另查明,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向金沙县林业局预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8000元。2015年,石粉厂申请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金沙县林业局达成林木损失补植(恢复)协议。2016年5月5日,石粉厂的《安全设施设计》经金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向贵州省林业厅预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29706元,分期申办石粉厂项目(第一期,拟使用土地面积1.6357公顷,其中,拟使用林地面积 0.9902公顷,非林地面积0.6455公顷)的林地使用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18.5925亩,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预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与相关部门达成补植协议,补办了金沙县和发石粉厂的相关手续,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