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哈斯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1日,为对哈斯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哈斯的帮助,李某洋、吴某某、李某军将2千万元人民币送予哈斯。2013年11月,哈斯再次向李某洋索要12万余元。另外,哈斯有360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真实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哈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真实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数罪并罚。 开庭当日,包头市纪检委等部门人员及社会公众约80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