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在高速路违法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黄亿朝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黄亿朝未经批准从事重庆市龙头寺汽车站至巫山县的旅客运输,并按每人150元至17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了费用。同日下午15时40分,被告人黄亿朝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客15人(该车实际核定载客6人)经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云阳境内。经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被正在执勤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在云阳服务区查获,执法人员当场对肇事车主和车辆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妥善疏散乘客。 该案后提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亿朝没有客运许可证,属于非法运输。而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核定载客6人而实际载客15人,载客超过核定乘员150%,属严重超过额定载客。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客运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置乘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顾,遂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交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法院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黄亿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表示认罪、悔罪,是由于受利益驱使和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故犯下如此性质严重的错误。 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判定黄亿朝犯危险驾驶罪,但可以从轻量刑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