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干部贪污危房改造资金案件,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杨某、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被告人苏某、杨某、肖某分别担任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牛头村村委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和副主任。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三人利用负责协助政府申报管理危房改造资金的职务便利,合谋采取欺骗、虚报冒领的手段,截留、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9900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苏某分得33666元,被告人杨某分得28666元,被告人肖某分得26666元。案发后,三被告人退出了贪污所得的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作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和副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被告人在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及虚报冒领的手段,截留及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扶贫资金99000元进行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惩处。三被告人贪污的款项属于国家扶贫款项,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苏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肖某有坦白情节,且三人已经全部退赃,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苏某分得赃款比被告人杨某、肖某多,且在村委领导班子中担任一把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此,法院对三被告人在同一档次内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