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的龚某是一个有着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人,2016年1月,龚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而此前,在2011年的时候龚某就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到底,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是不是“免罚金牌”?这一次龚某会不会被追究刑责?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 经查明:2016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窜至常德市武陵区育才路附近,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同年2月1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龚某处扣押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杨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59元。经湘雅二医院鉴定,被告人龚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某系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精神病人,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但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法官表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也应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