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4起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因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放废酸液构成污染环境罪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战某、张某志、张某在挖取风化砂过程中,将风化砂坑内废盐酸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测量土坑内废酸液为428吨,PH值小于2,属腐蚀性危险废物。 被告人张某穆组织被告人宋某、邓某、崔某、张某山在加工生产甲壳素原料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酸液通过地下暗管直接排放到野外,严重污染了环境。 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周某,先后组织其所开办公司的工人利用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化学品生产高碳石墨,将浮选石墨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渗到地下,造成环境污染。 被告人吕某非法使用盐酸进行风化砂加工、水洗,在此过程中将产生的460余吨废盐酸液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石坑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战某等11名被告人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罚金已全部收缴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