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利用老乡关系加入非法制造发票的团伙,梦想学到“技术”,一夜暴富。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妻子苏某作出二审宣判,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此前,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丈夫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陈某未上诉。 陈某和苏某系一对来自浙江省临海市的农民工夫妇。2012年8月,陈某和苏某在重庆打工时,得知“老乡”丁某(另案处理)靠非法伪造、贩卖发票赚了不少钱。在发财梦的驱使下,夫妻俩决定向丁某“拜师学艺”。在通过老乡关系联系上丁某以后,丁某在QQ上向两人传授了伪造发票的方法,并指使他们根据丁某提供的“订单”非法伪造发票并贩卖。随后,两人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的出租屋内购买了税票打印机、电脑、电子软件及空白假发票等,利用丁某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多家受害公司税务账号和伪造的公司印章,伪造受害公司发票并进行销售。伪造发票除满足丁某的“订单”外,夫妻二人还通过散发传单等方式自行招揽“生意”。到2013年10月案发为止,二人制作并出售假发票共计33份,价税金额超过六百万元,获利两万余元。 2013年10月,税务机关在核查相关公司账目时发现疑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现场查获伪造的空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295份,伪造的空白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24份发票存根,以及伪造的公司印章、笔记本电脑、打印机、U盘、手机等伪造发票所用的工具。2015年2月,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与陈某共同犯罪的事实。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表示服判,苏某不服判决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苏某在上诉状中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完全退出赃款并缴纳罚金,所在社区及司法局均同意对苏某进行社区矫正及监管。据此,苏某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苏某与他人共同非法印制发票并出售,价税金额达6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但苏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且上诉人家中有老人和未成年人需要照顾,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重庆一中院于近日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