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屈熙尧) 7月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马某、邵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但没有房产证、营业执照等作为抵押手续,于是找到了邵某。邵某声称可以帮助马某办理一张10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而自己为了从中牟取巨大利益,谎称对方需要支付一半金额作为手续费。由于当时马某急需用钱,就答应了邵某的要求,后二人将信用卡激活,将10万元套现后分肥。 事后邵某为了不使事情败露,故意向马某隐瞒银行打电话要求偿还该款的消息。直到2016年2月2日拖欠银行本息高达146097.93元(其中本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邵某拒不偿还银行借款,其行为已超过三个月,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拖欠银行本息全部偿还,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打击犯罪,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