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农淑娟) 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该案被告人农某某非法持有一支自制单管长砂枪,后其认识到自身已触犯刑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判决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1月7日,天等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农某某位于天等县龙茗镇益山村的住宅进行检查。后从农某某的住宅楼梯口转角处当场查获一支砂枪。经查,农某某未办理持枪证。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农某某非法持有的砂枪为自制单管长砂枪,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此外,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农某某自动到天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违法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单管长猎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