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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损失8800余万 P2P平台负责人一审被判无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致损失8800余万 P2P平台负责人一审被判无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公布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判决结果。被告人蔡锦聪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损失8800余万元,被该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2013年10月前,被告人蔡锦聪背负巨额债务。2013年10月11日,蔡锦聪为吸收资金、偿还债务,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虚构投资项目并通过“网贷之家”“网贷天眼”“融途网”等网站以及银坊金融网站平台进行宣传,以年化21.6%的投资利息外加投资奖励(利息、奖励合计最高年化约50.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资金由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等全额本息担保、组织部分被害人参观担保公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吸引被害人投资。

  经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用等。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蔡锦聪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锦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本息和运营成本等,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蔡锦聪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将集资款均用于还债、挥霍等灭失性处置,且归案后对大部分资金去向作不实供述,导致追赃不能,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锦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蔡锦聪退赔违法所得8800余万元,按损失比例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