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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掘古墓三座 男子获刑四年零七个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伙同他人盗掘古墓三座 男子获刑四年零七个月
  古墓不能私自盗掘,若想靠古墓发财,等待的只能是牢狱之灾。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聂某违法所得3.2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的一天,聂某伙同丁某、丁某某、黄某、余某(均已判刑)至浒湾镇黄坊村占坊组凤山上挖掘古墓,盗得两只银瓶、一只银碗、一面铜镜、一只银碟及二只瓷碗等文物,除一只银瓶完好外,其他物品出土时均已破损。几天后,五人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文物出售,得到的赃款予以平分。经鉴定,该被盗掘墓葬为宋代古墓葬,对研究当地宋代墓葬形制和葬俗具有历史和科学价值。2014年4月的一天上午,聂某伙同丁某、丁某某、余某、张某(在逃)至浒湾镇何坊村屋背山上盗掘古墓,盗得凤碟一只、棉花碗两只、白碗一只等文物,后卖得3500元,赃款予以平分。当天晚上,聂某、丁某、丁某某三人又到浒湾镇占坊村马家岭山上挖掘古墓,挖得两只胭脂盒、四只高脚碗、一只砚台等文物,后卖得3万元,三人将赃款分掉。经鉴定,何坊村屋背山及占坊村马家岭山上挖掘的墓葬均属宋代古墓葬,具有历史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和科学文化价值的宋代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案发后,聂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聂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