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瘾君子”,为筹集毒资结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海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卢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姬双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朱海坤、卢成、姬双飞均系吸毒人员。2015年10月31日,朱海坤、卢成经朱海坤提意共谋后,由卢成利用技术性开锁方法,将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欧家巷发改局宿舍陈某某家防盗门打开,二人入室将陈某某的一部步步高手机、两条零五包“软礼印象”香烟及400元人民币盗走。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878元、两条零五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700元。破案后,追回的两条“软礼印象”香烟已发还失主。 2015年11月2日凌晨,朱海坤、卢成、姬双飞(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共谋后,由姬双飞利用技术性开锁方法,将威宁自治县六桥办事处广园铂宫商务大厦的韩某家房门打开,由朱海坤放哨,姬双飞和卢成进入室内,趁韩某熟睡之机,将韩某的一部小米手机、一颗黄金材质的“转运珠”及人民币50元盗走。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754元、转运珠价值人民币145元。破案后,追回的一部小米手机、一颗黄金材质“转运珠”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海坤、卢成、姬双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姬双飞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