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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三天又行窃 屡教不改“三进宫”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刑满释放三天又行窃 屡教不改“三进宫”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荆某某不劳而获,盗窃成瘾,屡屡行窃不收手,刚出狱三天又盗窃,再次被法院定罪科刑。2016年7月11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现年36岁的被告人荆某某系安徽省界首市人。曾因盗窃于1993年10月被原阜阳行署公安处劳动教养3年,解除劳教后,理应改弦易辙,好好做人,然而,好逸恶劳的被告人荆某某老毛病又犯了,再一次扮演“梁上君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于200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界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出狱后,不思悔改,于2014年1月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界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盗窃成瘾的被告人荆某某,刚走出牢门3天,手又痒痒了,于2015年12月5日15时许,翻墙进入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刘庄刘某某院内,用放在院内的剪刀将刘某某的一楼防盗窗剪断,进入卧室实施盗窃。在被害人刘某某家未窃得财物,便又翻墙进入梁某某家,用从刘某某家窃取的剪刀将被害人梁某某的防盗窗剪断进入室内,当他翻箱倒柜寻找财物时,被害人梁某某回家发现有窃贼欲行擒拿,没有得手的被告人荆某某见主人回来,惊恐万状,夺门而逃,被害人梁某某穷追不舍,追上被告人荆某某后,用链条锁将被告人荆某某的头部砸破,负伤后的被告人荆某某落荒而逃,后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虽盗窃未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荆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