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覃某贪污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咸丰县坪坝营财政所原所长覃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赃款9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覃某担任咸丰县坪坝营财政所所长。期间,覃某先后以村公路维修或扩建的名义向咸丰县财政局为水车坪村、梨树坝村申请到位资金计划5万元和3万元,然后覃某安排工作人员编造资料作虚假验收,除拨付部分资金到村和扣除税款后,覃某将其余65835元据为己有。坪坝营镇方家坝村在该村公路维修过程中,因有1万元的“一事一议”资金缺口,该村党支部书记何某某请求覃某帮忙解决,覃某通过咸丰县财政局给该村追加到位“一事一议”资金3万元。该村书记将其中2万元交给覃某,覃某扣除所交税款1899元后,将余款18101元占为己有。 案发前,被告人覃某主动将贪污财政拨付给水车坪村公路维修款47000元退缴到坪坝营镇财政专户上;归案后,覃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先后退还赃款共计4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前,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提起公诉前,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余下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